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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书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书,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徐书,男,1967年2月1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XX,女,1993年8月26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书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