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书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书,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徐书,男,1967年2月1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XX,女,1993年8月26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书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