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执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临沧市锦森绿化有限公司、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双辉、陈凤桥、陈景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临沧市锦森绿化有限公司,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双辉,陈凤娇,陈景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执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法定代理人:张毅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曦、彭军,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临沧市锦森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陈双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陈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表人:陈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双辉,男,1988年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经常居住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陈凤娇,女,1990年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景元,男,1958年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家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沧市锦森绿化有限公司、临沧市泛华育林有限公司、云南省临沧市泛华林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双辉、陈凤桥、陈景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瑞华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9执33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舟执行员 何云生执行员 罗班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