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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转与张凯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转,张凯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转,女,199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凯伦,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转与被执行人张凯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331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