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与彭琼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彭琼华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01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永叔路**号。主要负责人:蔡赣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辉,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太,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彭琼华,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9473X。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彭琼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