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陆钜斌与郑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钜斌,郑启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451号原告:陆钜斌,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郑启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陆钜斌与被告郑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陆钜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钜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75元,由原告陆钜斌负担。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记员陆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