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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润喜服饰有限公司、廖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润喜服饰有限公司,廖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润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火炬东路32号综合楼二,组织机构代码67826782-5。法定代表人:彭月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曾锦、郭玉梁,福建彬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挺,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执行厦门润喜服饰有限公司与廖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500000元及违约金,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