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光山、史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山,史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17号之一申请人:张光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史德军,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张光山与被执行人史德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执保4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史德军的车。现因被执行人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德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A×××××号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