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均伟申请执行敬仕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均伟,敬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李均伟,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长城新村一号居民。被执行人:敬仕明,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均伟与被执行人敬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敬仕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敬仕明银行存款82919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