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铜官区农贸市场服务处与铜陵锦徽粉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吴晓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铜官区农贸市场服务处,铜陵锦徽粉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吴晓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670号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农贸市场服务处,住所地本市铜官区建设小街**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朱治军。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国柱,该服务处办公室主任。被告:铜陵锦徽粉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铜官区建设小街15栋3楼。法定代表人:吴晓辉。被告:吴晓辉,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铜官区。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农贸市场服务处与被告铜陵锦徽粉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吴晓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农贸市场服务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农贸市场服务处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铜官区农贸市场服务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112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市铜官区农贸市场服务处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