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2组。法定代表人:周高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二路401号。法定代表人:梁明德,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545号裁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308943.36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仲裁前,郫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川0124财保27号民事裁定,对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川0106执3012号案件中,已执行到位的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款项3316145.78元予以保全,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川01执2098号执行裁定,将上述款3316145.78元全部划至本院账户,并已划至申请执行人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账户上。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川01执2098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二路401号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办公楼、生产楼(含生产线)、料场、维修车间、职工宿舍房、餐厅、水泵房、发电机房、铲车、地磅、拖泵等)。因上述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上述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19308943.36元,已执行3316145.78元,被执行人成都成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15992797.58元。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5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昕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