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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同祥与王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祥,王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463号原告:刘同祥,男,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被告:王咸强,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同祥诉被告王咸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拒不缴纳公告费用,致使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同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纪万明人民陪审员  宋新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