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与XX、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XX,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瑞军,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男,1974年7月13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被执行人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泽州县南村镇陈庄村。法定代表人申永乐,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诉XX、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XX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州县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双方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778元,由被告XX、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197027.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XX、晋城市泽地翠绿农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银行账户、车辆、股票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尚未执行的1197027.07元及执行费14370元,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