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8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思浩、覃某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思浩,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8刑初6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思浩,男,1975年3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5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2月9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某兵,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7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2月1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覃某孟,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7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2月1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乐,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7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6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2月1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思浩、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鹏程、代检察员梁娴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思浩、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8月21日,被告人黄思浩、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伙同张某参(已判刑)先后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兴镇丹江村朴中队潘某家、永安乡安仁村叶胎队班某家、东庙乡东庙村弄烟队蒙某家、地苏镇百益村桥麦队韦某6家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并安排司机负责接送赌徒。参赌人员使用扑克牌以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每天参赌人数少则三十人,多则五、六十人。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黄思浩等人抽头渔利数额达70000多元。其中被告人黄思浩分得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覃某兵分得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覃某孟分得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陆某乐分得人民币4000余元。2015年8月21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黄思浩等人开设的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收缴参赌人员赌资若干及赌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思浩、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赌具扑克牌、桌椅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罚没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张某、覃某1、周某、陆某1、陆某2、覃某2、黄某1、黄某2、黄某3、韦某1、韦某2、覃某3、韦某3、覃某4、覃某5、韦某4、覃某6、蓝某1、林某、陆某3、唐某1从、蓝某2、覃某7、陆某4、黄某4、韦某5、覃某8、韦某6、潘某、班某、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思浩、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思浩、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结伙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思浩、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并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思浩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思浩、覃某兵、覃某孟、陆某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思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覃某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覃某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陆某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黄福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