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与郑锡有、包娇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郑锡有,包娇凤,叶学立,张杨秀,杨永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752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文化路中段*号楼***号店。负责人:陈志伟,主任。被告:郑锡有,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包娇凤,女,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叶学立,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杨秀,女,195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杨永团,男,196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与被告郑锡有、包娇凤、叶学立、张杨秀、杨永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9元,减半收取442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