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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于春芝、李墨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芝,李墨军,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1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于春芝,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李墨军,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会,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于春芝与被执行人李墨军、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4月14日依法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2017年4月15日向龙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被执行人再无可执行财产。2017年5月7日向申请人调查,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维利审判员  赵卫东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乃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