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林英、黄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英,黄寿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553号申请人:林英,女,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銮、郭冬葵,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寿寿,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英与被告黄寿寿、夏圭希、陈晓红、林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寿寿在福建福鼎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寿寿在福建福鼎鑫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25%股份金额200万元(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英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