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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咸阳德誉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德誉鑫商贸有限公司,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德誉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农民。咸阳德誉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2482号民事调解书,由袁某某给付咸阳德誉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袁某某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咸阳德誉鑫商贸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423执27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立伟审判员  陈 粮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