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德县恒宇仓储有限公司、李忠平、潘美红、严怀玉、李安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德县恒宇仓储有限公司,李忠平,潘美红,严怀玉,李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立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桃州南路205号财政大楼东大厅,组织机构代码77853108-3。法定代表人彭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德县恒宇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凤井社区13、14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59017640-0。法定代表人李忠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忠平,男,1972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潘美红,女,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严怀玉,女,1952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安林,男,1951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忠平、潘美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广德县的房屋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