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2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姬艳风、陈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姬艳风,陈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28号。负责人刘翔。被执行人姬艳风,女,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96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申请执行姬艳风、陈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94596.97元、利息58657.92元及按照前述执行证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姬艳风、陈超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但为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权处置。此外,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表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94596.97元、利息58657.92元及按照(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96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其他利息,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二、终结(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39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