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兵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1层、17-19层、26-28层、30-3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841895767。法定代表人:王晓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兵,女,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298957.68元及利息、滞纳金、公告费5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