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红、温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红,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红,女,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安华,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艳,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钢,河南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红因与被上诉人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韩红持有被上诉人温艳出具的借条起诉,温艳对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认可所借款项至今未完全清偿。被上诉人温艳向上诉人韩红的实际借款数额以及已还款数额,原审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