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国忠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71号罪犯陈国忠,男,绰号“没牙”,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小学文化,原住福建省长乐市。1994年10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千五百元;2000年8月27日,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2年3��刑满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7日作出(2004)常刑一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1日作出(2005)苏刑复字第01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4月15日交付镇江监狱执行,2005年7月2日调至无锡监狱服刑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苏刑执字第033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6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现刑期至2026年3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陈国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国忠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忠,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国忠,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23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78分。为此,2015年11月、2016年9月、2017年4月累计获监狱表扬三个,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国忠系累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减刑假释择优呈报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系暴力性犯罪、累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过坚列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