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艳秋与张洪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秋,张洪芬,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052号之一原告:黄艳秋,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告:张洪芬,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3层04、05、06、07、08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原告黄艳秋与被告张洪芬、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205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张洪芬名下坐落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惠裕里××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2017年6月22日原告黄艳秋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撤回保全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洪芬名下坐落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惠裕××号房屋的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亚书 记 员 张霄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