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9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伟,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9320号之一原告:李大伟,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被告:万建,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XXXXXX。原告李大伟与被告万建民间借纠纷一案,李大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伟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大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真伟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尹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