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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9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李大伟与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伟,万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9320号之一原告:李大伟,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XXXXXX。被告:万建,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XXXXXX。原告李大伟与被告万建民间借纠纷一案,李大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伟自愿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大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真伟人民陪审员  吴成亮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尹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