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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与被告张俢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张修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74号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单位地址:通江县人民政府世行项目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陆钦芳,主任。被告:张修连,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与被告张修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张修连已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江县农户自立能力建设支持性服务社负担。审判员  张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光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