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2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与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大明宫遗址区太华北路甲字88号大明宫中央广场1幢2单元12层21203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功,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武功县。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明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海佳云顶A座2204室。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经理。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及大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交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陕西诚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