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某某等六人公正债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张某某,娄某某,马某某,吴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8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张某某等六人公正债券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终结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