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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曹明贵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贵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9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明贵,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无业。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曹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明贵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明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O日期间,被告人曹明贵租用曹妃甸区唐海镇盛世雅居4号底商,购置安装三台游戏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谋利。经侦查实验,三台游戏机共23个游戏口均有充钱、上分、退分、退钱功能,依法认定其属于赌博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明贵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窦某、赵某1、张某、杨某1、梁某1、杨某2、杨某3、孙某、宋某、李某、赵某2、王某、丁某1、梁某2、丁某2、丁某3等人证言、物证赌博机3台、上分机1台、上分卡10张、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租房合同、办案说明、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贵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明贵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明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赌博机3台、上分机1台、上分卡10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风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