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延树明,延家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77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87号。被执行人: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稻庄镇段河村东。被执行人:延树明,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延家金,男,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延树明、延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2077200元。本院查询了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东营铭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延树明、延家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