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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东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东艳,边久成,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东城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东艳,职务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艳,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边久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系被上诉人张东艳之夫。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巴黎街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马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东艳、边久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495元共计3545元,由河南悦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河北晨初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张东艳、边久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