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黄胜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620号被告: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林聪路19号能机动力生产线厂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金宝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胜登,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胜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福建裕能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永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