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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董丽因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丽,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丽,女,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王益工行二楼。负责人:史敏军,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董丽因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2民初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丽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丽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平印审判员  刘坤琪审判员  董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