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宋先芝与余年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先芝,余年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84号原告:宋先芝。被告:余年友。原告宋先芝与被告余年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宋先芝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余年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先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先芝撤回对被告余年友的起诉。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