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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宋先芝与余年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先芝,余年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184号原告:宋先芝。被告:余年友。原告宋先芝与被告余年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宋先芝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余年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先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先芝撤回对被告余年友的起诉。审判员  邰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