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桓台县同兴经贸有限公司、徐文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桓台县同兴经贸有限公司,徐文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桓台县同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寿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0549830730。法定代表人:张永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进,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宜国,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桓台锦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桓台县同兴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文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桓台县同兴经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桓台县同兴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桓台县同兴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孙德启审 判 员 禚慧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葛云雷书 记 员 皮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