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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司克明与左庆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克明,左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司克明,男性,1950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左庆杰,男性,1964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司克明与左庆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