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司克明与左庆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克明,左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司克明,男性,1950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左庆杰,男性,1964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司克明与左庆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