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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董宗友与陈建忠、易良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宗友,陈建忠,易良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宗友,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陈建忠,男,汉族,1965年2月7日生,住重庆市。被执行人:易良琼,女,汉族,1966年9月8日生,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董宗友与被执行人陈建忠、易良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董宗友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2.61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建忠有住房一套,但在本案中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建忠、易良琼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