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秋勇、辛秀娟等与于伯强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秋勇,辛秀娟,于伯强,陈玉芳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659号原告:于秋勇,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辛秀娟,女,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于伯强,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陈玉芳,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于秋勇、辛秀娟与被告于伯强、陈玉芳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秋勇、辛秀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秋勇、辛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秋勇、辛秀娟负担。审判员 卢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