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7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岳伦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伦,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065号原告:王岳伦,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鸥,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萍,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大春,职务不详。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朝阳大道二段***号。负责人:贾宁,职务不详。原告王岳伦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岳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岳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