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湘潭多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树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多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树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883号原告:湘潭多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78号1栋2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田文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宏,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多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多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树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多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多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树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