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洪利、贺林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洪利,贺林清,周丽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612号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告周洪利,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被告贺林清,男,195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周丽华,女,195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洪利、贺林清、周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洪利、贺林清、周丽华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洪利、贺林清、周丽华银行存款1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培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