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执9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国富与蔺福艺、冯丽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富,蔺福艺,冯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938-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富,54岁。委托代理人陈强,内蒙古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蔺福艺,43岁。被执行人冯丽霞,43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富与被执行人蔺福艺、冯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103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广义审判员 麻立义{文书日期}书记员 王雪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