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李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李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8122号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28号1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83382G。法定代表人:卢维秀,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权,该公司员工。被告:李佳,女,1983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开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解静静书 记 员 朱俊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