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814号原告:曹某,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李某,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卢青山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梁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