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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王小洪与赵旭升重庆坤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洪,赵旭升,重庆坤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25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洪,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旭升,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重庆坤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汽车城2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91371332。法定代表人张怀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小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43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旭升、重庆坤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重庆坤驰物流有限公司与赵旭升共同向王小洪支付赔偿款34591.8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419元、诉讼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屋、工商等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存款、房屋及工商等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重庆坤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渝BXX**号车辆在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綦江车管所)予以查封,但至今未发现该车辆的具体下落,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王永勇审判员 黄永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祖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