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胡恒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胡恒兵,铜陵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址:铜陵市石城路82号。机构代码:851105310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行长。被执行人:胡恒兵,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长江中路785号合百商厦八楼。法定代表人罗雄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恒兵、铜陵拓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财产价值人民币270000元及其利息或扣划、查封、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啸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