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桂双与丁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双,丁进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768号原告:杨桂双,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进喜,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杨桂双与被告丁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桂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桂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世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