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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许荆灵与黄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4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娟,女,197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文,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荆灵,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玲(许荆灵妻子),女,1982年12月9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黄娟因与被上诉人许荆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涉案房屋交付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次查看涉案房屋,确认房屋不存在漏水问题,且上诉人于交房时明确告知涉案房屋虽曾有漏水问题,但已经修好。上诉人交房后,涉案房屋漏水系楼上住户将下水管的根部打了一个洞用于通水,时间长了管部腐烂发生漏水所致,乃相邻权关系,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因他人侵权而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许荆灵辩称,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中介公司询问了上诉人是否漏水,上诉人陈述涉案房屋没有漏水的情况,此时上诉人隐瞒了漏水的事实。上诉人称我方知道漏水的事实,是在我方收房以后涉案房屋发生了漏水,我方找到上诉人,上诉人才告知该情况。涉案房屋厨房顶部有扣板,墙壁也贴了瓷砖,我方看房时未发现漏水现象。房屋交��没几天就存在漏水,我方将扣板拆除后才发现内部有霉变的现象。因漏水之事我方多次报警。当时六楼租客与中介共同报警。涉案房屋至今还存在漏水的现象,我方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判决。许荆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黄娟赔偿厨房财物损失3000元;2、黄娟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赔偿房屋居住价值和市场价值损失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黄娟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9月8日,经我爱我家公司居间,黄娟、许荆灵及我爱我家公司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经纪机构版)》,约定黄娟将诉争房屋以13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许荆灵。该合同附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质量瑕疵渗水一栏勾选为“无”,房屋装修基本情况装修程度一栏勾选为“简装”。双方于2016年12月15日完成了房屋交接。签订买卖合��前和签订合同时,许荆灵两次看房,未发现诉争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在收房当天,许荆灵妻子发现厨房顶部扣板被开了两个洞,就问黄娟房屋是不是漏水,黄娟说以前漏过水,但后来修好了。许荆灵未作深究,双方办理了房屋交接。收房后三天,许荆灵即发现厨房顶部漏水,遂联系黄娟进行维修。2017年1月5日,黄娟联系水电工人上门维修。经水电工人检查,发现504室厨房主水管根部在装修的时候打了一个孔用于外接水管,接口部位存在漏水现象。工人用防漏网进行了处理。许荆灵向黄娟索要了200元的刷墙费用。1月11日,诉争房屋厨房顶部再次发生漏水。许荆灵当庭陈述,“漏水是间断性的,楼上一用水,楼下就漏。楼上是群租房,集中用水的时候就会漏;1月11日之后每次漏水我都报警的,有出警记录。2月8日,2月20日;2月20日之后漏了一次,大概2月底的时候。警察可以作证,我们一起到五楼六楼七楼查看的,七楼的住户说只要他的下水道一堵就漏,疏通过就好了,但是下次还会堵。”据许荆灵提交的诉争房屋厨房顶部照片(2016年12月27日拍摄)及漏水视频(2017年1月11日拍摄)显示,厨房顶部有较大面积霉变、起皮及开裂现象,顶部滴水频率较高。一审诉讼中,许荆灵提交504室房主李梅出具的书面证人证言一份,内容为:“……在2016年3月期间,楼下404住户找到我,说他家厨房顶部漏水,要求我尽快维修。我找了包括白下房屋报修中心、金陵晚报便民网等在内的几批师傅来查漏,均未找出原因,最后没有办法,只好花了3000多元,对我家厨房的进出水管进行改造,全部做成明管出户。”该书面证言与黄娟所述基本一致,对其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许荆灵另提交2017年2月23日的收据一张,证明其为维修冰箱支出维修费1050元。该收据收款事由一栏注明:“更换主板400元,压缩机500元,拉修150元。冰箱因漏水并至主板进水,压缩机生锈。”许荆灵并称该冰箱是五年前花费4000多元购买。黄娟质证表示对该收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一审法院认为,许荆灵提交的该收据为存根联,而非其应当持有的客户联,与交易惯例不符,且该收据并无收款单位盖章,故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另该冰箱许荆灵已使用五年时间,而诉争房屋第一次发生漏水后至维修时仅两月时间。且依许荆灵所述,其间间断性发生三次漏水,房屋漏水状况为滴水。发现滴水后,许荆灵如及时移动冰箱或清理,当不致发生收据所载损害事由。故许荆灵称冰箱损坏系房屋漏水所致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关于许荆灵的诉讼请求,其当庭陈述,除冰箱维修费1050元外,厨房屋顶和扣���需要重做,要求黄娟赔偿3000元重做费用,但对该费用,许荆灵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许荆灵另陈述,“房屋均价26000元,厨房7个平方,厨房使用不了,要求减少价款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全面、诚信、严格的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房屋状况说明书》中,房屋质量瑕疵渗水一栏勾选为“无”,即黄娟承诺交付的应系无渗水瑕疵的房屋。但许荆灵收房后数天,涉案房屋内厨房即发生漏水,结合黄娟在扣板上开两个洞便于观察漏水情形的事实,并依据厨房顶部的损坏痕迹判断,应当认定双方在交接涉案房屋前该房屋厨房即存在漏水事实,且在交房前黄娟并未���除该隐患,黄娟并未履行交付不渗水房屋的约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后黄娟虽出资进行了相应的维修,但仍未能解决漏水问题,其应向许荆灵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考虑到房屋是否漏水对成交价格的影响,一审法院酌定黄娟赔偿许荆灵损失1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黄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荆灵损失10000元。二、驳回许荆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许荆灵、黄娟各负担281.5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质量瑕疵无渗水,而上诉人交付的涉案房屋数天后厨房就发生漏水,该情形明显不符合约定,上诉人存在瑕疵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根据房屋漏水情况、被上诉人损失程度以及房屋是否漏水对成交价格的影响等因素,酌定上诉人赔偿损失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黄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黄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付 双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