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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丽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14号原告:王丽平,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全,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2-2号。主要负责人:温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中,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廷才,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丽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