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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肖健平与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健平,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870号原告:肖健平,女,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邱冬梅,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实际办公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周燊。委托代理人:余公铭,四川豪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健平与被告四川省久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为82850.85元(2016年2月、4月至12月、2017年1月至3月);2.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业绩达标奖奖金为14385元;3.被告支付原告美乐广场项目尚欠的引进奖金130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15日交通补贴16250元;5.因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及奖金,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6.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723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到被告处市场开发部工作,被告于2013年8月开始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1月27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个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31日。从2016年2月起,被告开始拖欠或克扣原告工资。2014年12月12日,被告通过了向原告发放“美乐广场激励”奖金20万元的审批事项,被告先期支付了7万元,剩余部分一直未付。2017年2月15日,原告向被告报销车贴16250元,被告审批同意后一直未报销。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故诉至本院。经查,原告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并立案的依据是被告登记住所地为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号×楼。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实地走访,被告已不在登记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12号办公,自2016年12月起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已迁至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座×号。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即变更办事机构所在地至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座×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当由被告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