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7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郎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郎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592号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园区云南工商学院内。法定代表人:戴红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李向刚,系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郎梅,女,汉族,1987年7月7日生,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郎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郎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郎梅的起诉。案件诉讼费907元,减半收取为453.50元,由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莹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翔宇 关注公众号“”